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南省鹽業有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總公司、各鹽場)的信訪工作,保持集團公司各企業同職工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結合集團公司信訪工作的實際,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依法應由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信訪工作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分級處理其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切實防止矛盾激化、問題轉化,依法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各單位要認真處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傾聽職工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把問題解決在本單位、本部門。
嚴禁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二章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紀檢監察部門或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的信訪工作,信訪工作部門要配備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相應的業務水平、熟悉有關法律法規的專職或兼職信訪干部。
第六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直接責任人應當批閱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或本單位網站公布與本單位信訪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暢通信訪渠道。
第八條 建立領導接待、約訪和下訪日制度,對重點信訪人和重大信訪事項應當組織約訪或者下訪。
集團公司領導每月接待(包括約訪和下訪)群眾不少于1次,所屬各單位領導每月接待(包括約訪和下訪)群眾不少于2次。
第九條 信訪工作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和回報上級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領導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下級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部門應聯通海南省信訪信息系統,建立完善網上辦信流程,定期登錄和有效利用信訪信息管理系統,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信訪工作部門發現來信來訪中帶傾向性、苗頭性的重要信息、緊急情況以及信訪突發事件等重大、敏感信息,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加強信訪信息報告和共享機制建設,經常性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信訪情況的分析研究,建立信訪信息定期分析通報制度。
各單位應于半年、年度結束后15日內,向集團公司信訪工作部門正式報送半年和全年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建立信訪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信訪檔案資料,對信訪的信訪事項基本情況登記表、受理通知書、答復意見、報告等重要資料,按檔案管理規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人應當依法采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表達訴求,寫明被反映單位名稱或者人員姓名、反映事實、投訴請求和理由,以及信訪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等要素。
信訪部門對電話或口頭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及被反映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投訴請求以及事實、理由。
第十五條 信訪工作部門負責統一接收群眾來信,實行集中登記、及時分辦。其他部門收到應由本單位處理的群眾來信,應當及時交由信訪工作部門登記、分辦。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信訪接待的時間、地點以及信訪人逐級走訪的流程等信息,引導信訪人依法逐級走訪。
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在本單位信訪接待場所接待信訪人。多人集中走訪、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要求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其他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信訪工作部門接待信訪人,按要求及時派人參與接談工作。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部門及相關部門人員接訪接談時應文明有禮、回應有據。信訪人反映問題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依法予以解答;反映問題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做好解釋工作,告知信訪人到相關單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