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南省鹽業有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總公司、各鹽場)的信訪工作,保持集團公司各企業同職工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結合集團公司信訪工作的實際,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依法應由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信訪工作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分級處理其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切實防止矛盾激化、問題轉化,依法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各單位要認真處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傾聽職工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把問題解決在本單位、本部門。
嚴禁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二章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紀檢監察部門或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的信訪工作,信訪工作部門要配備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相應的業務水平、熟悉有關法律法規的專職或兼職信訪干部。
第六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直接責任人應當批閱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或本單位網站公布與本單位信訪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暢通信訪渠道。
第八條 建立領導接待、約訪和下訪日制度,對重點信訪人和重大信訪事項應當組織約訪或者下訪。
集團公司領導每月接待(包括約訪和下訪)群眾不少于1次,所屬各單位領導每月接待(包括約訪和下訪)群眾不少于2次。
第九條 信訪工作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和回報上級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領導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下級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部門應聯通海南省信訪信息系統,建立完善網上辦信流程,定期登錄和有效利用信訪信息管理系統,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信訪工作部門發現來信來訪中帶傾向性、苗頭性的重要信息、緊急情況以及信訪突發事件等重大、敏感信息,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加強信訪信息報告和共享機制建設,經常性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信訪情況的分析研究,建立信訪信息定期分析通報制度。
各單位應于半年、年度結束后15日內,向集團公司信訪工作部門正式報送半年和全年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建立信訪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信訪檔案資料,對信訪的信訪事項基本情況登記表、受理通知書、答復意見、報告等重要資料,按檔案管理規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人應當依法采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表達訴求,寫明被反映單位名稱或者人員姓名、反映事實、投訴請求和理由,以及信訪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等要素。
信訪部門對電話或口頭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及被反映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投訴請求以及事實、理由。
第十五條 信訪工作部門負責統一接收群眾來信,實行集中登記、及時分辦。其他部門收到應由本單位處理的群眾來信,應當及時交由信訪工作部門登記、分辦。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信訪接待的時間、地點以及信訪人逐級走訪的流程等信息,引導信訪人依法逐級走訪。
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在本單位信訪接待場所接待信訪人。多人集中走訪、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要求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其他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信訪工作部門接待信訪人,按要求及時派人參與接談工作。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部門及相關部門人員接訪接談時應文明有禮、回應有據。信訪人反映問題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依法予以解答;反映問題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做好解釋工作,告知信訪人到相關單位反映。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部門發現信訪人在本單位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或者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嚴重影響本單位辦公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等情況的,應會同保衛工作部門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教育;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或情況嚴重的,應及時報請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對收到的信訪事項及時登記分類,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批,確定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及時提出受理意見,需要轉送或交辦的要及時處理。信訪事項重大、復雜的,應當會商紀檢監察、法律事務、財務、審計等部門,征求其意見。
各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訪人發出相關信訪事項受理情況告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事項受理情況,但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下列信訪事項應當予以受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集團或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辦法等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的;
(二)對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業務活動、職務行為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的;
(三)本單位員工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四)檢舉、揭發本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的;
(五)其他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以書面、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
(一)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仍就同一事項重復信訪的;
(五)已經完成復核并答復,仍就同一事項重復信訪的;
(六)其他依法依規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
對屬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單位。
第二十四條 信訪工作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程序辦理信訪事項,恪盡職守、規范細致、積極穩妥,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信訪事項辦理中,應當聽取或閱悉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進行調查。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信訪事項辦理中,信訪人要求查詢信訪辦理進度的,應以適當方式告知。
第二十五條 辦理信訪事項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經調查核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按照相關工作程序提出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但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對于受理的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信訪件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針對已經受理的同一信訪事項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需要查證的,可以合并處理。信訪辦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并書面告知信訪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集團公司提出復查。集團公司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三十條 信訪人對集團公司的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國資委信訪處請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 上級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后應將辦理結果報告單位領導以及上級信訪部門。
第三十二條 信訪工作部門對承辦部門的信訪答復意見進行形式審核,發現信訪答復意見存在明顯漏洞或不當之處的,指導承辦部門調整、完善。
第三十三條 集團信訪工作部門應對重點信訪事項加強督辦,確保辦理時限和核查質量。
集團公司信訪工作部門及相關部門對轉送到下屬單位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加強督促、指導,要求按規定告知信訪人受理情況、按時限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各級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導致信訪問題產生的;
(二)對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督辦而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三)對屬于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五)對事實清楚、程序正當且訴求合法合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未予依法支持的;
(六)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七)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或不重視、不落實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導致信訪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八)對發生的集體上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九)其他影響信訪事項辦理、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交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瞞報、謊報、遲報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