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發〔2016〕6號)精神,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實施分類考核,根據《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及薪酬審核實施辦法》(瓊府辦〔2016〕145號),我委制定了《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委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處反饋。
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8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發〔2016〕6號)精神,按照分類考核的原則要求,對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進行考核,根據《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及薪酬審核實施辦法》(瓊府辦〔2016〕14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省屬國有企業是指由海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省國資委”)重點監管的或經省政府授權確定由省國資委負責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上述省屬國有企業中由省委、省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部門管理的負責人,包括企業的董事長(理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主任、院長等)、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副主任等)以及其他相關負責人。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設置
基本指標為利潤總額指標,商業類企業考核權重原則上不低于30%,公益類企業考核權重原則上不高于50%。具體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效益情況統籌考慮。
分類指標設置2-5個,各項分類指標考核權重原則上不低于5%。
第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下達年度利潤總額基準值。每年11月前,省國資委根據全面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向省屬國有企業下達下一年度利潤總額基準值,作為企業編報考核建議值和全面預算預報表的參考依據。利潤總額基準值原則上不低于企業前三年平均值、全國同類國有企業平均水平和我省經濟發展平均水平之一。
(二) 編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及全面預算預報表。每年12月15日前,省屬國有企業按照省國資委下達的利潤總額基準值編制全面預算預報表,提出下一年度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連同必要的說明材料一并報送省國資委。
(三) 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與企業溝通,并經省國資委委務會議研究后予以確定。省屬國有企業處于行業下降周期、業務轉型期或戰略重組期的,經省國資委認定可適當下浮指標,但指標下浮時間不得連續超過三年。
(四) 省國資委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或省國資委向企業下達年度考核任務通知。
(五) 自被考核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省屬國有企業應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
(六) 省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數據,結合企業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有關各方的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于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與獎懲意見,報省國資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七) 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書面反映。省國資委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雙方的名稱、地址、職務和姓名;
(二) 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 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 考核與獎懲;
(五) 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 其它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采取百分制,由各單項指標按相應規則分別計分后累加并考慮特殊獎勵加分得出,滿分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