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各單項指標考核分數累加+獎勵分值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單項指標計分:
(一) 基本指標按百分制單獨計分,采取絕對值階梯制起評,相對值修正調整,再按權重進行換算得出。具體如下:
1. 階梯制起評標準
起評標準(利潤總額) | 起評分 | 備注 |
大于等于30000萬元 | 90 | 上下加減分幅度為15分,100分封頂 |
大于等于10000萬元小于30000萬元 | 85 | |
大于等于5000萬元小于10000萬元 | 80 | |
大于等于1000萬元小于5000萬元 | 75 | |
大于等于0萬元小于1000萬元 | 70 | |
大于等于-5000萬元小于0萬元 | 60 | |
小于-5000萬元 | 50 |
2.相對值修正按省屬國有企業凈資產收益率全國行業對標結果予以調整,具體如下:
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行業優秀值的,加5分;
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行業良好值的,加4分;
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行業平均值的,加3分。
3. 利潤總額指標考核值計算公式如下:
利潤總額指標考核值=(階梯制起評分+相對值修正分)±超過或低于目標值比例計算的分值
4. 利潤總額指標考核值按權重換算為考核得分,公式如下:
利潤總額考核得分=利潤總額指標權重×(利潤總額指標考核完成值/100)
(二) 分類指標以考核權重為基本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超過或低于目標值時,根據超過或低于的比例相應增減分值,計分上限和下限按照浮動30%設置。
分類指標考核值按百分制換算為考核得分,公式如下:
分類指標考核得分=分類指標考核值×(100/130)
第九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加分獎勵:
(一) 對獲得國家或省委、省政府通報表彰的省屬國有企業,省國資委視具體情況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加分。其中:獲得國家級通報表彰的最高加5分,獲得省委、省政府通報表彰的最高加3分。
(二) 對利潤貢獻突出的省屬國有企業,省國資委視具體情況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加分,具體如下:
利潤總額占被考核盈利企業總利潤超過40%,加5分;
利潤總額占被考核盈利企業總利潤超過30%,加4分;
利潤總額占被考核盈利企業總利潤超過20%,加3分。
(三) 企業符合以上多項加分條件的,從高選擇一個加分值,其余不再重復累加。加分后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第十條 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由企業經營難度系數和企業分類系數加總得出,最高不超過1.375。
(一) 企業經營難度系數取值不超過1.175,根據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人員規模等因素綜合得出。
1. 單項指標按數值大小分別排序并賦予相應分值;
2.單項指標分值加總并進行二次排序;
3. 根據排序高低,按照10%、20%、40%、20%、10%的比例分別給予1.175、1.05、0.925、0.8、0.675五檔分值。
(二) 企業分類系數取值不超過0.2,商業類企業得0.2分,公益類企業不得分。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一般以三年為考核周期。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省國資委決定。
第十二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設置
基本指標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內各年度考核結果兩項,每項考核權重在30%-50%間取值。
分類指標為企業發展狀況指標,根據企業主營業務定位及發展戰略規劃等確定,單項考核權重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