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發布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基準值。考核期初,由省國資委綜合全國國有企業平均情況,宏觀經濟形勢、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確定。基準值按公益類企業和商業類企業分別設置。
(二) 編報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省屬國有企業按照省國資委發布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基準值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
(三) 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與企業溝通并經省國資委委務會議研究后加以確定。
(四) 省國資委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或省國資委向企業下達任期考核任務通知。
(五) 自被考核任期最后一年的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省屬國有企業應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任期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
(六) 省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數據,結合企業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有關各方對企業的管理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報省國資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七) 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 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書面反映。省國資委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雙方的名稱、地址、職務和姓名;
(二) 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 考核與獎懲;
(四) 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 其它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采取百分制,由各單項指標單獨計分結果累加并換算得出,滿分為100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各單項指標考核分數累加×(100/130)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單項指標以權重值為基本分,按照上下浮動30%設置計分上限和下限。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超過或低于目標值時,按超過或低于目標值的比重,增減相應的分值。
第十七條 任期內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計分規則為:企業負責人完成任期內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任務的(三年均為C級),得基本分。每得一次A級加10%比例分,每得一次B級加5%比例分,每得一次C級加0分,每得一次D級扣10%比例分。
第四章 考核結果計算
第十八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次,其中:經營業績考核得分90分(含)-100分(含)的為A級,70分(含)-90分為B級,60分(含)-70分為C級,60分以下為D級。
第十九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計算: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按“1.5+0.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90)/(100-90)”確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在1.5倍到1.6倍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按“0.9+0.6×(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70)/(90-70)”確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在0.9倍到1.5倍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按“0.5+0.4×(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60)/(70-60)”確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在0.5倍到0.9倍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為0。
第二十條 任期考核評價系數按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計算: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任期考核評價系數按“0.25+0.05×(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90)/(100-90)”確定,任期考核評價系數在25%到30%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任期考核評價系數按“0.15+0.1×(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70)/(90-70)”確定,任期考核評價系數在15%到25%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任期考核評價系數按“0.1+0.05×(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60)/(70-60)”確定,任期考核評價系數在10%到15%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任期考核評價系數為0。
第五章 薪酬兌現及獎懲
第二十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組成。
(一) 基本年薪計算公式為:基本年薪=核定的上年度省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5以內倍數×分配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