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月9日訊?(記者?鄧海寧?通訊員?覃易瓊)11月9日,??谑兄屑壢嗣穹ㄔ赫匍_海口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一周年新聞發布會,通報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海南省鹽業總公司(以下簡稱省鹽業公司)與江蘇金橋制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橋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引起廣泛關注,該案也是海口知識產權法庭成立后審理的首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據了解,省鹽業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取得作品名稱為“大廚師”的作品登記證書,記載該作品創作完成和首次發表時間均為2006年9月18日,作品登記的圖案即為省鹽業公司所生產的碘鹽包裝袋圖案。包裝袋正中間為一左手拿鍋,右手拿鏟,圍著一條標注“海南鹽業”文字黃色絲帶的廚師圖案。
金橋公司經營范圍為食鹽、原鹽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
2019年1月7日,金橋公司與案外人文湖簽訂《版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文湖將其作品登記證書的作品授權金橋公司使用。根據該作品登記證書記載,該作品創作完成和首次發表時間均為2010年5月20日,作品為一左手拿鍋、右手拿鏟,圍著一條絲帶的廚師形象。
2019年,省鹽業公司發現金橋公司在未經其許可情況下,在產品上使用與“大廚師”圖案近似的包裝,省鹽業公司認為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將其訴至法院。
今年3月,??谑兄性航泴徖碚J為,雖然省鹽業公司取得作品登記證書時間晚于文湖,但早在文湖進行作品登記前的2006年,省鹽業公司已使用“大廚師”圖案。金橋公司在進駐海南市場后,使用與省鹽業公司相近似的包裝,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遂依法判決金橋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碘鹽產品上使用與省鹽業公司相近似的包裝、裝潢行為,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省鹽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費用共計70萬元。近日,該案經海南省高院二審判決,決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