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客觀、公正、全面、真實、準確地記載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廉潔自律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方面的情況,為全面考核、考察干部提供依據,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中央紀委、省紀委的有關規定,結合鹽業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導干部廉政檔案是真實、客觀記錄和反映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資料,是分析和掌握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基本素材和監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建檔范圍:集團公司總部部門正、副職,分、子公司班子成員,集團公司推薦到合資、參股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
第四條 廉政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集團及各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未設立紀檢監察部門的由黨建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作配合。
第五條 廉政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應嚴格執行《保密法》和《檔案法》的有關規定,按一人一檔的原則建立和管理。
第六條 廉政檔案應當含有以下內容:
(一)干部基本情況登記表;
(二)年度述職述廉報告;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四)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和重大事項報告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居住、求學(含國〈境〉外)、投資情況;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情況;收受禮品禮金登記情況等相關情況;
(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情況;
(六)涉及領導干部的違紀線索與初核結果;
(七)廉政談話、提醒談話、誡勉談話情況;
(八)廉政方面受表彰、獎勵或處罰情況;
(九)因違紀、違規受黨紀政紀追究或組織處理的材料;
(十)廉政考察情況、結論及廉政鑒定;
(十一)民主評議、測評結果;
(十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相關材料;
(十三)其它應納入廉政檔案的有關內容。
第七條 廉政檔案的運用
(一)為推薦、提拔、任用領導干部提供情況;
(二)為對領導干部實施提醒談話、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及采取組織措施等提供情況;
(三)為年度考核、業績評定、評優評先、表彰獎勵提供情況;
(四)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級巡視、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提供情況;
(五)為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專項治理和監督檢查提供情況;
(六)為分析鹽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提供情況;
(七)為領導干部出國(境)的審核提供情況等;
(八)為其它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提供相關情況。
第八條 黨建、組織人事、財務和審計等部門負責提供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材料。有關材料半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要及時送交。
第九條 廉政檔案的收集和歸檔必須按照真實、合法、規范的原則建立。
(一)廉政檔案收集和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可靠、完整齊全、文字清楚。需要組織蓋章或本人簽字的,必須蓋章或簽字后方可歸入本人檔案。干部基本情況登記表及有關申報表的各項相關內容必須由本人親自填寫,單位或其他個人不得代為填寫;
(二)廉政檔案除信訪件、違紀案件、經濟責任審計以及應歸入干部人事檔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復印件以外(復印件應標明出處),其余原則上要求是原件;若是無法收集原件的,可以收集復印件但應當注明原件的保管處;
(三)廉政檔案材料歸檔時必須遵循統一規范,便于查閱的原則。廉政檔案材料一律使用黑色墨水填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等書寫,檔案材料內容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和整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廉政檔案集中整理;
(四)廉政檔案必須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進行科學嚴密的保管,指定專人負責,專柜存放。
第十條 對廉政檔案進行查閱和使用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嚴格執行查閱和使用規定,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一)因干部的考察、任免、調動、組織處理、案件調查等情況,相關工作人員可以查閱和使用廉政檔案;
(二)建立廉政檔案查閱、使用登記制度,對廉政檔案的查閱和使用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相關部門因工作需要查閱、使用廉政檔案時,須經廉政檔案管理部門領導批準;
(四)查閱廉政檔案時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摘錄、拍攝、復印、復制廉政檔案內容。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檔案材料;
(五)廉政檔案不得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廉政檔案原件的,須經廉政檔案管理部門領導批準,并嚴格履行借閱、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限期歸還,不得轉借他人;
(六)嚴禁任何個人和單位私自查閱和保存他人廉政檔案材料,本人不得查閱自己及有親屬關系的干部的廉政檔案;
(七)查閱、借用廉政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檔案內容。
第十一條 工作調動后,應將廉政檔案轉交給調入單位相應的廉政檔案管理部門。轉交廉政檔案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廉政檔案應通過機要渠道轉交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轉出的檔案資料必須齊全整齊,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三)轉出、接受檔案必須嚴格履行轉交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干部退休、離職或死亡后,個人廉政檔案繼續保留三年。保留期滿后,經廉政檔案管理部門領導批準,按照相關保密規定予以登記、銷毀。
第十三條 對違反廉政檔案管理規定和利用廉政檔案管理材料營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