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發〔2016〕6號)精神,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實施分類考核,根據《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及薪酬審核實施辦法》(瓊府辦〔2016〕145號),我委制定了《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委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處反饋。
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8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發〔2016〕6號)精神,按照分類考核的原則要求,對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進行考核,根據《海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及薪酬審核實施辦法》(瓊府辦〔2016〕14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省屬國有企業是指由海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省國資委”)重點監管的或經省政府授權確定由省國資委負責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上述省屬國有企業中由省委、省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部門管理的負責人,包括企業的董事長(理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主任、院長等)、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副主任等)以及其他相關負責人。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設置
基本指標為利潤總額指標,商業類企業考核權重原則上不低于30%,公益類企業考核權重原則上不高于50%。具體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效益情況統籌考慮。
分類指標設置2-5個,各項分類指標考核權重原則上不低于5%。
第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下達年度利潤總額基準值。每年11月前,省國資委根據全面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向省屬國有企業下達下一年度利潤總額基準值,作為企業編報考核建議值和全面預算預報表的參考依據。利潤總額基準值原則上不低于企業前三年平均值、全國同類國有企業平均水平和我省經濟發展平均水平之一。
(二) 編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及全面預算預報表。每年12月15日前,省屬國有企業按照省國資委下達的利潤總額基準值編制全面預算預報表,提出下一年度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連同必要的說明材料一并報送省國資委。
(三) 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與企業溝通,并經省國資委委務會議研究后予以確定。省屬國有企業處于行業下降周期、業務轉型期或戰略重組期的,經省國資委認定可適當下浮指標,但指標下浮時間不得連續超過三年。
(四) 省國資委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或省國資委向企業下達年度考核任務通知。
(五) 自被考核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省屬國有企業應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
(六) 省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數據,結合企業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有關各方的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于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與獎懲意見,報省國資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七) 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書面反映。省國資委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雙方的名稱、地址、職務和姓名;
(二) 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 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 考核與獎懲;
(五) 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 其它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采取百分制,由各單項指標按相應規則分別計分后累加并考慮特殊獎勵加分得出,滿分為100分。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各單項指標考核分數累加+獎勵分值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單項指標計分:
(一) 基本指標按百分制單獨計分,采取絕對值階梯制起評,相對值修正調整,再按權重進行換算得出。具體如下:
1. 階梯制起評標準
起評標準(利潤總額) |
起評分 |
備注 |
大于等于30000萬元 |
90 |
上下加減分幅度為15分,100分封頂 |
大于等于10000萬元小于30000萬元 |
85 |
|
大于等于5000萬元小于10000萬元 |
80 |
|
大于等于1000萬元小于5000萬元 |
75 |
|
大于等于0萬元小于1000萬元 |
70 |
|
大于等于-5000萬元小于0萬元 |
60 |
|
小于-5000萬元 |
50 |
2.相對值修正按省屬國有企業凈資產收益率全國行業對標結果予以調整,具體如下:
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行業優秀值的,加5分;
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行業良好值的,加4分;
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行業平均值的,加3分。
3. 利潤總額指標考核值計算公式如下:
利潤總額指標考核值=(階梯制起評分+相對值修正分)±超過或低于目標值比例計算的分值
4. 利潤總額指標考核值按權重換算為考核得分,公式如下:
利潤總額考核得分=利潤總額指標權重×(利潤總額指標考核完成值/100)
(二) 分類指標以考核權重為基本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超過或低于目標值時,根據超過或低于的比例相應增減分值,計分上限和下限按照浮動30%設置。
分類指標考核值按百分制換算為考核得分,公式如下:
分類指標考核得分=分類指標考核值×(100/130)
第九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加分獎勵:
(一) 對獲得國家或省委、省政府通報表彰的省屬國有企業,省國資委視具體情況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加分。其中:獲得國家級通報表彰的最高加5分,獲得省委、省政府通報表彰的最高加3分。
(二) 對利潤貢獻突出的省屬國有企業,省國資委視具體情況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加分,具體如下:
利潤總額占被考核盈利企業總利潤超過40%,加5分;
利潤總額占被考核盈利企業總利潤超過30%,加4分;
利潤總額占被考核盈利企業總利潤超過20%,加3分。
(三) 企業符合以上多項加分條件的,從高選擇一個加分值,其余不再重復累加。加分后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第十條 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由企業經營難度系數和企業分類系數加總得出,最高不超過1.375。
(一) 企業經營難度系數取值不超過1.175,根據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人員規模等因素綜合得出。
1. 單項指標按數值大小分別排序并賦予相應分值;
2.單項指標分值加總并進行二次排序;
3. 根據排序高低,按照10%、20%、40%、20%、10%的比例分別給予1.175、1.05、0.925、0.8、0.675五檔分值。
(二) 企業分類系數取值不超過0.2,商業類企業得0.2分,公益類企業不得分。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一般以三年為考核周期。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省國資委決定。
第十二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設置
基本指標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內各年度考核結果兩項,每項考核權重在30%-50%間取值。
分類指標為企業發展狀況指標,根據企業主營業務定位及發展戰略規劃等確定,單項考核權重不低于10%。
第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發布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基準值。考核期初,由省國資委綜合全國國有企業平均情況,宏觀經濟形勢、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確定。基準值按公益類企業和商業類企業分別設置。
(二) 編報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省屬國有企業按照省國資委發布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基準值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
(三) 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與企業溝通并經省國資委委務會議研究后加以確定。
(四) 省國資委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或省國資委向企業下達任期考核任務通知。
(五) 自被考核任期最后一年的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省屬國有企業應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任期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
(六) 省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數據,結合企業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有關各方對企業的管理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報省國資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七) 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 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書面反映。省國資委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雙方的名稱、地址、職務和姓名;
(二) 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 考核與獎懲;
(四) 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 其它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采取百分制,由各單項指標單獨計分結果累加并換算得出,滿分為100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各單項指標考核分數累加×(100/130)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單項指標以權重值為基本分,按照上下浮動30%設置計分上限和下限。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超過或低于目標值時,按超過或低于目標值的比重,增減相應的分值。
第十七條 任期內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計分規則為:企業負責人完成任期內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任務的(三年均為C級),得基本分。每得一次A級加10%比例分,每得一次B級加5%比例分,每得一次C級加0分,每得一次D級扣10%比例分。
第四章 考核結果計算
第十八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次,其中:經營業績考核得分90分(含)-100分(含)的為A級,70分(含)-90分為B級,60分(含)-70分為C級,60分以下為D級。
第十九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計算: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按“1.5+0.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90)/(100-90)”確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在1.5倍到1.6倍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按“0.9+0.6×(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70)/(90-70)”確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在0.9倍到1.5倍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按“0.5+0.4×(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60)/(70-60)”確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在0.5倍到0.9倍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為0。
第二十條 任期考核評價系數按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計算: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任期考核評價系數按“0.25+0.05×(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90)/(100-90)”確定,任期考核評價系數在25%到30%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任期考核評價系數按“0.15+0.1×(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70)/(90-70)”確定,任期考核評價系數在15%到25%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任期考核評價系數按“0.1+0.05×(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60)/(70-60)”確定,任期考核評價系數在10%到15%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任期考核評價系數為0。
第五章 薪酬兌現及獎懲
第二十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組成。
(一) 基本年薪計算公式為:基本年薪=核定的上年度省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5以內倍數×分配系數。
省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分配系數為1;副職負責人的分配系數依據崗位職責和承擔風險等因素按0.6至0.9確定,合理拉開差距。
(二) 績效年薪計算公式為:績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系數×績效年薪調節系數。
(三) 任期激勵收入計算公式為:任期激勵收入=(任期內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總水平)×任期考核評價系數。
第二十二條 任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屬國有企業,酌情給予其負責人專項特殊獎勵。專項特殊獎勵具體由省國資委評定,從國有資本收益或企業成本費用列支,結果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一) 經濟效益貢獻度大──任期內每年利潤總額排名均保持在前三名的企業;
(二) 主業打造成果顯著──任期內每年營業收入排名均保持在前三名的企業;
(三) 資本運營效率突出──任期內每年凈資產收益率均達到或超過全國同行業優秀值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參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由省國資委視情況給予扣發當年績效年薪或追索扣回以前年度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等處理。受到開除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扣減100%當年績效年薪及該任期的任期激勵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與《實施辦法》配套,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國資委辦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