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 企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發布
工信部13日發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強化食鹽專營制度,積極推進鹽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中國鹽業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宋占京表示,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定點批發規范制度是食鹽專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的前提條件。因此,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多品種)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必須堅持和維護食鹽專營制度。
據介紹,《規范條件》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部署積極推進鹽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宋占京表示,首先,企業應當有自有品牌;其次,批發企業可以跨區經營;再次,進一步明確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配送食鹽的渠道包括四種方式,即自有運輸工具、自建物流公司、委托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委托有物流配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
為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企業升級,《規范條件》提出,企業應當有較高的自動化、機械化水平和先進生產工藝以及全自動的包裝、箱(袋)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加碘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