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在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方面走在全國前列,推動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建設。按照宜放則放、不宜放則不放的原則,賦予海南省級政府更多自主權,將貼近基層和群眾的管理服務事務交由下級政府承擔。推進海南行政區劃改革創新,優化行政區劃設置和行政區劃結構體系。支持海南按照實際需要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深化“多規合一”改革,推動形成全省統一的空間規劃體系。積極探索與行政體制改革相適應的司法體制改革。
八、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
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譜寫美麗中國海南篇章。
(二十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加快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長效機制,壓緊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率先建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現代監管體制,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評價考核體系,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支持海南在建立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方面率先進行探索。加快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相掛鉤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灣長制、林長制。探索建立水權制度。鼓勵海南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依法合規探索開展森林經營先行先試。加強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開展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試點。研究構建綠色標準體系,建立綠色產品政府采購制度,創建綠色發展示范區。實行碳排放總量和能耗增量控制。建立環境污染“黑名單”制度,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二十三)構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深入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完善主體功能區配套政策,制定實施海南省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完成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和海洋生物資源保護線、圍填??刂凭€劃定工作,嚴格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推進城市更新改造,對低效、零散用地進行統籌整合、統一開發,確保海南建設用地總量在現有基礎上不增加,人均城鎮工礦用地和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穩步下降。加強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研究設立熱帶雨林等國家公園,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按照自然生態系統整體性、系統性及其內在規律實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鼓勵在重點生態區位推行商品林贖買制度,探索通過租賃、置換、地役權合同等方式規范流轉集體土地和經濟林,逐步恢復和擴大熱帶雨林等自然生態空間。實施國家儲備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建設鄉土珍稀樹種木材儲備基地。對生態環境脆弱和敏感區域內居民逐步實施生態移民搬遷。嚴格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更加重視以海定陸,加快建立重點海域入海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制定實施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規劃。
(二十四)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堅持“綠色、循環、低碳”理念,建立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和低端制造業發展,推動現有制造業向智能化、綠色化和服務型轉變,加快構建綠色產業體系。實施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支持海南建設生態循環農業示范省,加快創建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動生產企業切實落實廢棄產品回收責任。減少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耗,加快構建安全、綠色、集約、高效的清潔能源供應體系。建立閑置房屋盤活利用機制,鼓勵發展度假民宿等新型租賃業態。探索共享經濟發展新模式,在出行、教育、職業培訓等領域開展試點示范。科學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加快推廣新能源汽車和節能環保汽車,在海南島逐步禁止銷售燃油汽車。全面禁止在海南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加快推進快遞業綠色包裝應用。
九、完善人才發展制度
實施人才強國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快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環境。
(二十五)創新人才培養支持機制。鼓勵海南充分利用國內外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加強教育培訓合作,培養高水平的國際化人才。支持海南大學創建世界一流學科,支持相關高校培育建設重點實驗室。鼓勵國內知名高校和研究機構在海南設立分支機構。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舉辦職業教育。鼓勵海南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舉辦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探索建立本科以上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部省聯合審批機制。支持海南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專業人才培養專項基金。完善促進終身教育培訓的體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