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嚴禁任何個人和單位私自查閱和保存他人廉政檔案材料,本人不得查閱自己及有親屬關系的干部的廉政檔案;
(七)查閱、借用廉政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檔案內容。
第十一條 工作調動后,應將廉政檔案轉交給調入單位相應的廉政檔案管理部門。轉交廉政檔案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廉政檔案應通過機要渠道轉交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轉出的檔案資料必須齊全整齊,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三)轉出、接受檔案必須嚴格履行轉交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干部退休、離職或死亡后,個人廉政檔案繼續保留三年。保留期滿后,經廉政檔案管理部門領導批準,按照相關保密規定予以登記、銷毀。
第十三條 對違反廉政檔案管理規定和利用廉政檔案管理材料營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