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 外派監事會負責對企業全面預算執行情況實施過程監督,包括企業上會研究的相關議案是否列入年度全面預算,已經發生的經濟行為是否符合預算要求等。對企業明顯違背全面預算管理的經濟行為,應及時指出并向省國資委反映情況。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全面預算執行結果考核制度,將全面預算完成情況作為對企業內部各預算執行單位進行績效考核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企業落實全面預算管理工作不力的,省國資委將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市、縣(自治縣)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本辦法執行。
省國資委辦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