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企業編制全面預算應當堅持風險控制原則。要加強對重大投資及資本支出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嚴格控制股票、期貨、期權、外匯交易等風險業務預算規模。
第十四條 企業編制全面預算應當堅持適配性原則。主要預算指標值應當反映省國資委下達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要求。其中,成本費用型指標不高于省國資委核定值,績效型指標不低于省國資委核定值,預算限制條件不低于省國資委設定的條件。
第四章 全面預算報告的內容和范圍
第十五條 企業全面預算報告主要由三部分構成:
(一) 全面預算報表;
(二) 全面預算編制說明;
(三) 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企業全面預算報表應當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 預算年度內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情況;
(二) 預算年度內預計發生新建、改擴建、外購、融資租賃等固定資產支出情況;
(三) 預算年度內對外籌資及投資總體規模、分布結構和財務風險預計情況;
(四) 預算年度內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情況;
(五) 預算年度內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和利潤分配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全面預算報表應當采用合并或匯總口徑進行編制,編制范圍原則上與年度財務決算范圍一致,主要包括:
(一) 境內外全部子企業。境外子企業所在地預算年度及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與境內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調整一致后編制境內外合并年度全面預算報表;
(二) 各類基建項目或者基建財務;
(三) 所屬獨立核算的其他經濟組織;
(四) 近期準備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子企業,應當納入全面預算編制范圍或者在編制說明中單獨提示;
(五) 擬在預算年度內新設立的子企業,應當納入企業全面預算范圍或者在編制說明中單獨提示。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納入全面預算報表編制范圍,但應當在編制說明中單獨提示:
(一) 已宣告破產的子企業;
(二) 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企業;
(三) 已實際關停并轉的子企業;
(四) 非持續經營且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企業;
(五) 經省國資委同意可不納入全面預算編制范圍的其他子企業。
第十九條 企業全面預算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上年度預算管理工作總結;
(二) 本年度預算編制工作組織情況;
(三) 預算年度生產經營主要指標情況;
(四) 省國資委下達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值情況;
(五) 預算編制的基本假設及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與財務決算不一致時的單獨情況說明;
(六) 主要財務指標分析說明;
(七) 年度預算指標對各子企業的分解情況;
(八) 企業本部預算指標的詳細分解及具體執行部門;
(九) 可能影響預算指標事項說明;
(十) 完成年度預算目標的主要措施;
(十一) 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五章 全面預算報告的編制及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編制全面預算應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方式進行。每年11月30日前,依據省國資委建議的下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基準值,預算管理委員會或預算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提出預算目標,下達各預算執行單位;各預算執行單位報送下一年度全面預算指標;預算管理委員會或預算管理領導小組匯總、審核、平衡后提出初步調整意見,反饋有關預算執行單位進行調整后再次上報逐級匯總。12月15日前,按照統一格式要求形成企業集團公司全級次的全面預算預報表,報省國資委預審。
第二十一條 企業依據省國資委對全面預算預報表的預審意見,編制全面預算報告草案,于1月31日前報省國資委初審。根據省國資委反饋的初審結果,及時組織對全面預算報告草案進行修訂完善,形成正式的全面預算報告。
第二十二條 每年3月31日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將全面預算報告報省國資委審批,國有控股公司應當將全面預算報告報省國資委備案。其中:
(一) 國有獨資企業和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全面預算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報送;
(二) 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全面預算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后報送;
(三) 國有控股公司,全面預算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批準后報送。
第二十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獲省國資委授權,依據省國資委下達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審議批準本公司年度全面預算方案后,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企業正式報送省國資委審批或備案的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