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原文】
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
【名詞解讀】
懲罰性賠償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損害賠償中,超過實際損失數額范圍的額外賠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侵權案件,如知識產權侵權、產品缺陷侵權、環境污染侵權等,一般要求侵權人有主觀惡意、故意或者欺詐,實施了不法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等條件。我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作了特別規定。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適用規則,適度擴大適用范圍和增加賠償數額,有利于鼓勵市場主體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有利于懲罰侵權人并警示他人,更好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
整理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