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深化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2016〕12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深化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深化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省鹽業體制改革,實現全省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鹽業市場規范有序、市場活力進一步釋放、鹽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我省在已完成鹽業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鹽業經營體制改革。現結合我省鹽業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規范市場秩序;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健全食鹽儲備體系;把確保用鹽安全與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引入競爭機制,統籌各項改革措施,做優做強我省鹽業企業。
二、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一)不再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按照只減不增的原則,全省暫保留食鹽定點生產企業3家:海南晶輝鹽業有限公司、海南鶯歌海鹽場有限公司、海南省東方鹽場;暫保留食鹽批發企業11家:省鹽業總公司(省鹽業集團)及海口分公司、文昌分公司、陵水分公司、三亞分公司、樂東分公司、東方分公司、儋州分公司、臨高分公司,海南省鹽業進出口貿易公司,海南晶輝鹽業有限公司。(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
(二)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直接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海南鶯歌海鹽場有限公司、海南省東方鹽場2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自行對原料食鹽進行加碘和生產小包裝食鹽,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海南晶輝鹽業有限公司的小包裝食鹽可不經過省鹽業總公司(省鹽業集團)8個分公司,直接進入市場銷售。(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
(三)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內銷售的規定。省鹽業總公司(省鹽業集團)可跨省開展食鹽經營,其它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范圍內的任何區域開展食鹽批發經營。鼓勵省內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
(四)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取消食鹽出廠價、批發價和零售價由政府定價的規定,改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食鹽價格。全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市場價格的監測,在價格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時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
(五)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省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工業鹽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工業鹽的包裝上必須印制明顯的工業鹽標識、執行標準,并標明禁止食用;工業鹽使用單位應建立購用臺賬和專人管理制度,并接受鹽業主管機構的監管。質監部門要督促工業鹽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
三、切實加強食鹽市場監管
(一)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關于建立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的要求,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為我省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省鹽業工作,負責制定我省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承擔鹽業行政管理和鹽業行政執法職能,確保鹽業行業發展穩定。各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鹽政管理和鹽政執法工作。省、市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與同級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責任單位:省編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
(二)嚴格核準市場主體資質。根據國家新制定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我省鹽業產業布局及規劃、企業生產能力、質量保證體系、技術水平、衛生保障條件等因素,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查核準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經銷企業和其它各類商品流通企業、個體經營戶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三)全面清理整頓非法小鹽場(田)。采取多種措施整治我省特殊存在的非法小鹽場(田):規模較大、鹽產品質量較好的非法小鹽場可采取合作、入股的方式,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兼并、重組,轉入合法生產;其它非法小鹽場(田)可通過引導轉產種植、養殖,規劃開發旅游、地產等其它產業,逐步進行清理整治。特別是東方、儋州、文昌、臨高等存在非法小鹽場(田)較多的市縣,所在市縣政府要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東方市、儋州市、文昌市、臨高縣政府,省國資委、省農業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業集團)
(四)切實加強食鹽質量管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要從食鹽(包括直接接觸食鹽的包裝材料)生產、加工到分裝、運輸,再到市場銷售,實行全過程質量監控;根據食鹽包裝和標簽標準,統一編碼標識,運用二維碼技術,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6〕242號)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系統,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切實落實食鹽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確保消費者買得放心、吃得安心。(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省商務廳、省質監局、省鹽業集團)
(五)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省政府指定的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公示鹽業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甚至淘汰出局;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省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省政府金融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商局、省鹽業集團)
四、努力確保食鹽供應安全
(一)重點保證普通碘鹽供應和科學補碘工作。要充分發揮省內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市場的監督檢查,確保普通一級加碘日曬鹽不能斷檔脫銷。全省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農業部門要按照《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指導和督促畜牧業使用碘鹽;加強飼料企業用鹽的管理,防止飼料用鹽流入食鹽市場。(責任單位:〖JP3〗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省衛生計生委、省農業廳、省鹽業集團)
(二)確保邊遠地區食鹽供應穩定。制定邊遠貧困地區食鹽保障供應辦法,統一網點標準,采取企業自愿、競標擇優的方式,選擇一批邊遠鄉鎮供銷門店作為碘鹽供應的網點,發揮其保障供應、穩定鹽價、普及碘鹽等作用,財政給予適當的運銷費用補貼,確保邊遠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財政廳、省鹽業集團)
(三)落實食鹽儲備任務。建立由省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相結合的食鹽儲備體系。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暫定7200噸(品種為小包裝成品食鹽),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下達省級食鹽儲備計劃,指定省鹽業總公司(省鹽業集團)承擔儲存任務,每年由省財政撥付適當的補貼資金。同時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的庫存具體標準,即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本企業上一年度月均食鹽銷售量,最高庫存量不得高于本企業上一年度季均食鹽銷售量(品種不限)落實儲備任務,有關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鹽業集團)
(四)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鹽業集團)
五、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
(一)加快鹽業企業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要求,加快我省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省內國有鹽業企業應盡快進行公司制改造,并按省鹽業集團組建方案整合重組。條件成熟時,省鹽業集團可根據自身發展情況,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鹽業集團、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推進鹽業生產批發企業產銷一體化。實行生產、批發企業產銷一體化,有利于整合生產資源,降低經營成本和管理成本,充分發揮海南鹽業獨特的資源優勢,打造全省鹽業統一的品牌和形象,提高食鹽產品的市場競爭力。鼓勵省鹽業集團與海南鶯歌海鹽場有限公司合作,使全省食鹽從原料鹽生產、成品鹽加工、包裝到銷售的一體化,提高海南鹽業整體競爭力。(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鹽業集團、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三)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鹽業企業。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我省食鹽生產領域和批發環節,與省鹽業集團、海南鶯歌海鹽場有限公司進行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解決目前鹽業企業,特別是鹽業生產企業資金不足、技術缺乏、基礎條件差、生產規模小的問題。(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鹽業集團、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四)打造海南島特色食鹽品牌。我省是目前中國生態環境保護最好的地區之一,海南島鹽是我國鹽產品唯一獲得原產地標記保護的名牌產品。為了充分發揮海南獨特的無污染、無疫區、健康、環保、綠色的環境和資源優勢,省鹽業集團和海南鶯歌海鹽場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和現代化設備,研制、生產、推廣海南島品牌綠色食鹽系列產品,占領國內外中、高端食鹽市場,并且發展與食鹽產品相關的旅游業、保健品業及其它用鹽產業等,做大做優做強海南鹽業。(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鹽業集團、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六、加強改革的組織領導
(一)切實落實工作責任。省政府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組負責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全面落實鹽業改革各項任務。省各有關部門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形成推進和監管合力。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組辦公室設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各相關部門)
(二)修改完善省級有關法規和辦法。有關職能部門要盡快與國務院有關部門銜接,提出我省有關鹽業規章的修改意見報省法制部門審核,并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省編辦要結合省政府部門“三定”規定修訂工作,明確省鹽業主管機構及職責;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在2016年年底前修改完善《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和《食鹽供應應急預案》。(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編辦、省法制辦)
(三)做好過渡時期的銜接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統一部署,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