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愛國、敬業、創新、守法、誠信、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一)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對社會的信譽。
(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依法誠信經營,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訴求,幫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維護合法權益。
(三)暢通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渠道,幫助提高議政建言水平。
(四)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投身光彩事業和公益慈善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七條 統戰部、工商聯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工商聯黨組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屬會員企業、各類商會黨組織組建工作,推動成立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黨組織。
第二十八條 工商聯是黨領導的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
(一)工商聯應當圍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主題,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工商聯參加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參照本條例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工商聯工作的領導。工商聯黨組書記由統戰部副部長擔任。
(三)工商聯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保證黨的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加強對工商聯代表大會、執委會、常委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工商聯主席工作,發揮黨外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工商聯機關干部。
工商聯所屬商會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和工作依托。工商聯對所屬商會進行指導、引導和服務,對所屬商會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九條 港澳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力量,增強香港同胞、澳門同胞的國家觀念和中華民族意識,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第三十條 對臺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中央對臺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臺獨”分裂活動,廣泛團結臺灣同胞,鞏固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完成祖國統一大業。
第三十一條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維護僑益,引導華僑、歸僑和僑眷致力于祖國現代化建設及和平統一大業,推進全球反“獨”促統活動,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
第三十二條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指導相關人民團體以及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海外聯誼會等統一戰線團體,在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中發揮作用。
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第三十三條 黨外代表人士是指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其標準是政治堅定、業績突出、群眾認同。
第三十四條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發現儲備。
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培養和選拔黨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從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等領域發現黨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條 堅持政治培訓為主,開展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理論培訓。發揮社會主義學院作為統一戰線人才教育培養主陣地作用,重視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學校等培訓資源及境外培訓資源。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實踐鍛煉,將黨外干部納入黨政領導干部交流總體安排。
第三十六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中應當占有適當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黨外代表人士。
全國和省級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統戰部門會商有關部門,負責黨外人大代表、黨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的推薦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條 省、市兩級地方政府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干部。縣級從實際出發,做好政府領導班子配備黨外干部工作。
各級政府部門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積極配備黨外干部擔任領導職務,重點在行政執法監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緊密聯系知識分子和專業技術性強的部門配備。
符合條件的黨外干部可以擔任政府部門(單位)行政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政府組成部門中應當配備2名左右黨外正職。
第三十八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政協中應當占有較大比例,在換屆時委員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級政協領導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國政協和省級政協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占有適當比例。